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或指 派有關人員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顧問三人至五人。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派免、遷調核定後,均報送銓敘部備查。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 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前項委員均為兼任,其由專家學者擔任者任期為二年。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之資源共享、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制定之。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 命,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以達安定生活、提 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依照局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局核准事項。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