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 第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 率、利息差額補助、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 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定之。 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 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 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
銓敘部於受理退休、資遣或撫慰金案之申請,應於二個月內核定或審定;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 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 規定辦理。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 (市) 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 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辦理。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死亡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其給與標準,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 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 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 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其式樣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
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務人員離職或已亡故者,仍計發加班費外,應給予第一項之獎勵。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 加班費支給基準、第二項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與下限、第三項補休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各主管機關得在行政院訂定範圍內,依其業務特性,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