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 簡稱退撫基金),應由服務機關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合退休或資遣,於中途離職申請 發還本人及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其…
稽察組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二、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託保管國內委託經營業務資產者: (一)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辦理保管業務之資格,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標準。 (三)保管資產規模在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四)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中華信評評定長期債信達「twA」,或國際知名信評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 二、受託保管國外委託經營業務資產…
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如中途為配合業務需要,計畫須予修正,其 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預算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 (無董 (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組織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以下各條同) ,報主管機關核備,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流入數在預算百分之 十五以內者,由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核定,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 會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以上,而在百分之三十以內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流入數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行政院主計處及審計部。 五、計畫型及非計畫型資本支出內,「房屋及建築」科目中之辦公房屋、 宿舍,及…
計畫型資本支出之緊急工程及購置,原未編列預算,而必須於當年度舉辦 ,且無其他預算可資流用者,由董 (理) 事會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決定 ,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墊款辦理,於以後年度依預 算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補列預算。在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辦理決算時 ,暫列「未完工程及訂購機件」科目處理,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再予以轉 正。
各基金業務計畫預算執行部門,應就各該部門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按期編 製報告,並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其差異超過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提出改進 意見,送由會計部門彙總分析,擬具綜合之建議,視差異程度,適時提報 業務會報或董 (理) 事會、管理委員會檢討採取對策。
為有效管理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機關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但委託管理者 ,由受託管理機關設立管理委員會。
前條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機關副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督察 、後勤、秘書、人事、會計、所在地分局 (大隊) 或機關首長指定之單位 …
管理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管理須知研訂事項。 二、管理人員遴用事項。 三、經費收支審核事項。 四、財物保管查核事項。 五、其他經營管理監督事項。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含退休人員 )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全國聯合會應組成簽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關於本基金代為支付之核議事項。 三、簽證保證金退還之核議事項。 四、本基金管理經費之審議。 五、關於簽證人投保簽證責任保險之規劃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缺失,應向適當層級之管理階層、董事會及監察人溝通,並及時改善。 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前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者外,依實際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