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管理機關註銷其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且六個月 內不得申請所有入出許可證: 一、因案羈押偵審中。 二、偽、變造或冒用長期、短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者。 三、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四、有走私販運違禁物品事證者。 五、妨礙公務執行情節重大者。
…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一款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一、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刑事處分。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
…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
…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因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審判程序。 二、被告在營服役或因另案羈押、執行,不能出庭應訊。 三、被告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四、被告現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不能於三個月內出庭應訊。 五、將證據送請鑑定或證據應於外國調查,獲得鑑定或調查結果所需時間…
…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依行政訴訟法、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停止訴訟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羈押、執行,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三個月內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辯論,而又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
智慧財產紀錄科、商業紀錄科及智慧財產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
…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七、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 前項第二款不得申請變更統一編號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選舉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選舉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其他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依法停職之人員,於第一項各款停職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得申請復職,復職後應補發其…
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時,亦同。 本法施行前,前項情報人員曾喪失人身自由,在本法施行後喪失人身自由狀態仍繼續者,其補償及救助費用,由隸屬之情報機關支給之。 本辦法所稱喪失人身自由,係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失蹤: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經向我國或駐在國(地區)警政機關申報,仍生死不明達三個月以上。 二、喪失人身自由:指遭羈押、徒刑、拘役或其他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拘束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涉訟: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四、失業:指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非自願離職或遭解僱,經我國或駐在國(地…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專業輔導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於情報人員、情報協助人員及其他因提供或傳遞資訊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遭大陸地區羈押、審訊時,提供涉訟諮詢,並協助家屬透過管道進行營救。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被告羈押業務,特設各看守所。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
少年、家事及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少年收容、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收容書、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