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遴選相關規定遴選合 格: (一)曾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 (二)曾任智慧財產法院簡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在智慧財產法院服務滿 四年。 (三)曾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
法官調司法院辦事及曾任檢察官年資,視為本標準所定法官服務年資;實 任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仍依相當職位之法 官年資列計;兼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年資,視為本標準第四條第一款 所定之服務年資。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服務期間滿十一個月時,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地 方法院檢察署填具服務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 分陳司法院、法務部, 以為成績考核之依據。 (備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26 期 2 頁)
本標準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十九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 、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最高法院推事、行政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及書記官之服制, 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法警應歸入司法行政職系。
法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之法警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之法警考試及格。 二、現充僱用法警滿一年,年終考成列乙等以上,並完成六個月以上法警、警察、監所管理員訓練,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 三、司法行政職系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 四、本院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民、刑事庭裁判書之事後研閱。 六、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扼要提示。 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本院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九、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法官會議、民、刑事庭會議、庭長會議、年終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一、其他有關政務之處理。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關於本院行政事務,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分別召開庭長會議、法官會議、行政會議。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下: 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院長交辦機要事項。 三、所屬各科職員工作調整之擬議。 四、所屬各科職員之指揮監督。 五、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進行。 六、建議院長有關業務改進及注意事項。 七、本院重要行政文件之審核。 八、本院尋常行政文件之簽發。 九、書記廳重要文件之判行。 十、院長交辦事項。 十一、新聞之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