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
…、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
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分,由省政府擬具圖說,送請內政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設治局之設置廢止,應由行政院送請國民政府公布之。
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管轄區內行政事務,並監 督指揮所屬機關及職員。
設治長長薦任,秘書科長科員均委任,其任用準用縣長及縣行政人員任用 法規之規定。
設治局組織規程,由省政府擬訂,送請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 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
在參議會尚未成立之縣市,其省參議員之產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省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議省政府興革事項。 二、議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規章事項。 三、省總預算之初步審議及省決算之初步審核事項。 四、議決省政府交議事項。 五、聽取省政府施政報告及向省政府提出詢問事項。 六、接受人民請願事項。 七、其他法律賦與之職權。 省參議會議決前項第二款單行規章,應報由中央主管部會核轉行政院備案 並報告立法院。
省參議會決議案咨送省政府執行,如省政府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求 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行政院核辦。
省政府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 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行政院核辦。
行政院院長對於省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得提 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呈請國民政府予以解散,依法重選。
省參議會議事規則及省參議會秘書處組織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 ,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院轄市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轉報行政院備案,省轄市選 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備案。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海洋委員會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所屬海巡機關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海巡機關使用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