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務局對海事案件評議後,應俟當事人得申請復議之三十日期間屆滿後而 不申請復議者,始得對建議之行政處分作成處分書予以處分,如當事人對 其評定書有異議並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交通部申請復議者,該港務局應俟 交通部復議結果,再行處分。
各種航空站均冠以所在地地名,其站別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甲種航空站得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維護組。 三、航務組。 四、貨運組。 五、企劃組。 六、總務組。 前項貨運組之設置,除中正國際航空站外,其餘各站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設置。 乙種航空站設左列各組: 一、航務組。 二、業務組。 三、總務組。
本站設左列各組室,並得分股辦事。 一、出口組:掌理空運出口貨物之倉儲、裝拆盤櫃、貨櫃保管及計費事項 。 二、進口組:掌理空運進口、轉口貨物之倉儲、裝拆盤櫃及計費事項。 三、維護組;掌理站屋及裝備之保養、修護事項。 四、行政室;掌理業務規劃、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本局得為辦理地區工程處業務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擬訂事項。 五、用地組:掌理用地調查、資料蒐集、測量、協調、都市計畫變更、地 上物查估、補償費核計發放、設施拆遷、用地徵購、路權界樁埋設及 產業登記管理等先期作業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律事務、工友 管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層報行政院核准設立工程處。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報 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聘兼之,並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任委員,執行本會決議、綜理本會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行政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編制表 │ ├───────┬─────┬─────┬──────────┤ │職 稱│官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部報 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成 。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不得 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政黨代表及專家、學者…
申請評議之案件,以業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依電信法 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分之具體案件而仍有爭議者為限。 申請評議之案件,未經電信總局依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處理或作成行政處 分者,應移由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辦理。 本委員會受理評議之案件,於評議前電信總局相關業務單位應先表示意見 ,必要時並應列席本委員會會議說明。
申請評議之案件,如係針對電信總局之行政處分提起者,應於行政處分書 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