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通事業機構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部按薪級 (底薪 ) 、資位、職務,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 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及稀少性,在前項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 定加給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各交通事業機構屆至年度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 因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者,以及用人費實際支出超過當年用人 費支付限額者,應課總機構首長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
本辦法實施單位及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類會計帳冊報表及憑證之查核事項。 七、有關資本結構、資金調度、財物狀況及經營效益之檢查分析事項。 八、各項計畫工作衡量分析事項。 九、有關員工福利實施及員工福利會收支之查核事項。 十、有關行政院、立法院及審計部對預、決算決議辦理事項或審核意見執行辦理情形之查核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工作應行查核事項。
各類財產,各機關應依照行政院頒訂財產分類標準規定之類別、型式,參酌核定各業會計科目統馭關係,予以分類編號。
各機關財產應由財產經辦部分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之最低耐用年限,參酌財產實際情況,妥訂財產確實之使用年限,加意保養使用,以重公物,其未經規定者呈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財產之報損或報廢,依照行政院令核定各機關財物報損或報廢金額,專案呈報本部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在核定金額以下者,應按規定報由本部核定,或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處理。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及管理,對於財產之登記,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另訂財產處理登記程序,納入各業會計制度。對於財產之管理,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依行政院訂頒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另訂財產管理施行細則,呈部核定施行。
…休金,於移轉民營形態時,未達具領月退休金條件,或具領取月退休金條件選擇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年資結算金者,依前條第一項可認購額度及得增購額度進行優先認購之股份,其認購價格,除得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外,得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優惠方式認購。
違反本辦法之禁、限建規定之建築物、廣告物及其他障礙物,由主管機關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並不得請求任何補償,逾期不辦理者,得會同有關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強制拆除。
…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副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具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且最近三年考績(成)二…
…,或滿三年並具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資格,其考試類科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當,現敘薪級已達長級資位最低薪級以上,最近三年考成(績)二年列八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三年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
…通部同意得辦理臨時升資甄審。 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其未設有總機構者,由各該事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 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 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交通事業經核定升資人員,除當年一月一日未占擬升任資位之職務職缺者,仍依實際到職日改敘外,餘均自報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 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
本辦法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構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及電信 業務特性訂定之。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之高級電信工程員。 四、對於該委員會案件有關領域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五、經電信業者或其相關公會、學會推薦者。 前項委員會,於審核有關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時,應徵詢消費者 保護團體之意見。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 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 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 (市) 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本條例所定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之興建、營運,必要時,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為之。 受託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其甄審委員會之設置及甄審作業程序,準用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
…近地區發展現況資料」都市計畫圖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用地編定圖等,再次會同都市計畫、地政、環保、交通等有關機關,現場評估勘定區段徵收之範圍。 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開發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