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仍應以原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本局之職務為限。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之給與,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
財政部各區鹽務管理局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 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各區鹽務管理局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三人至五人,技術員二人至 五人,科員十六人至二十六人,助理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並得用雇員十 五人至二十五人。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各區鹽務管理局因行政及業務需要,得於各該局轄境內,呈准設置分局及 場署,其組織另定之。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 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二人至四人,技術員二人或 三人,科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並得用雇員十 二人至二十四人。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各區鹽務辦事處因行政及業務需要,得於各該處轄境內,呈准設置分處, 其組織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鹽務總局隸屬於財政部,掌理全國鹽務行政及有關業務,兼管鹽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