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違反本規則時,原發照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 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
醫事檢驗師執行左列各款業務: 一、臨床生化檢驗。 二、臨床生理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血液檢驗。 五、臨床微生物檢驗。 六、臨床顯微鏡檢驗。 七、醫事檢驗訓練。 八、醫事檢驗行政。 九、其他有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擅自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由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醫事檢驗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時,由該管衛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分。 其因業務上觸犯刑法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者,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層報 ( 或逕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證書。
凡領有縣 (市) 衛生院 (局) 接骨執照或於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日前取得 臺灣省國術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均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 申請登記,並請領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依民法規定監督衛生財團法人,特訂定 本準則。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監督,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 (市) 為省 (市 ) 政府衛生處 (局)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 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 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床等醫療設備及以任何標誌,招徠病人。 三、不得利用配偶、親友開業之場所或設備從事醫療服務。
公立或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屬醫院之擴充,應依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門診部與醫院為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無需另行請領開業執照;非屬同一行政區域者,應分別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開業執照。 第一項法人所設醫院附設之門診部,以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為限。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 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災害狀況分析研判、人力調度與資料蒐集等。 三、醫療作業:對於病人持續提供醫療照護及災害傷患之急救等。 四、財務及行政:採購、出納、人事管理及財務分析等。 五、後勤及災害控制:物資之募集與調度、器材之搬運與供應及設施與環境維護等。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衛 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 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股份有限公司: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聯合具有廢棄物清除、處理合作意願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加入投資之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產生之醫療廢棄物。 前項第三款財團法人之設立,依行政院衛生署監督衛生財團法人準則之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廢棄物清除、處理合作意願者之總投資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其總投資比例依原規定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九。
主任管理員應負責共同清除機構或共同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及簽署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及章程。 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文件。 四、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五、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六、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七、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八、營運管理計畫書。 九、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
…四、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五、主任管理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及乙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之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六、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七、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 八、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九、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十、營運管理計畫書。 十…
…: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醫療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清冊(含清運工具車籍資料)。 六、醫療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 一、申請書。 二、原發營運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比例等證明文件。 四、主任管理員名冊及其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合格證書。 五、場(廠)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六、醫療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