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務部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特設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本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有關客家事務,特設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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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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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