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財務收支及財物管理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歲入、歲出半年結算與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 同監辦。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五、關於專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七、關於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
…籍、賦稅、文卷、簿冊與公用財產、機關、學校、慈善機關及名勝古蹟古物等,應隨區域移轉管轄。但人民之執業權,不受影響。 因調整區域新設鄉鎮縣轄市區,除依前項辦理外,其與原屬鄉鎮縣轄市區之公有收益財產及債務,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 百分之四十以人口總數比例劃分。 二 百分之六十以地方負擔稅額比例劃分,(以房屋稅及土地稅為準)。 三 人口總數及地方負擔稅額以調整區域前一年年底為準。 前項公…
…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
…事項。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執行費,執行法院得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之範圍內,予以優先扣繳受償。 未能依前項規定受償之執行費,執行法院得於執行完畢後,以裁定確定其數額及應負擔者,並將裁定正本送達債權人及債務人。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 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 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 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 清償。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 未出社。
社員社非經本聯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 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債權及債務。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