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於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不便,經醫師認定或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二、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經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高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年精神科失智症、老人憂鬱症、老老人失眠暨精神官能症等門診、 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高年精神疾病醫學衛生教育及研究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高年精神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照顧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老人長期照顧失智照顧型機構照顧服務員除應具前項資格外,並應取得失智症相關訓練證明文件。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公、私立社會福利機關(構)工作經驗。 …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長期照顧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機構及安養機構院長(主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前條資格。 二、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居家服務員成長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訓…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少一人。 二、照顧服務員: (一)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十人應置一人;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二)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六人應置一人;未滿六人者,以六人計。 (三)失智、失能混合型老人日間照顧服務:每照顧八人應置一人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 第五十五條第七款之服務內容,應由專任或特約護理人…
…面積平均每人應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並應設下列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無障礙衛浴設備。 (三)餐廳。 (四)午休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五)簡易廚房。 三、必要時得為失智症老人設適當且獨立空間,並提供個別化服務。 四、機構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其設施設備應符合機構之相關規定。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合格基準。 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者,除依前二項規定健康檢查外,於到職時及到職後每六個月須檢附汽車駕駛人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併第一項檢查報告辦理。 駕駛人健康檢查不合格,或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或逾六十五歲至年滿六十八歲之駕駛未能如期檢附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
老年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老年者失智症、憂鬱症、失眠與精神官能症門診、急診及住院之診療。 二、老年精神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老年精神科醫療事項。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 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 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 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 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事項。 各地區榮譽國民之家之類型如附表。
…,符合第五條第二項附表二項目一之規定。 五、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六、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
…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以外之住宿服務。 四、團體家屋: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 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 六、夜間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夜…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指為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機構,就失智、失能或行動不便之機構住民,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或精神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二、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者。 三、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四、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五、國民小學學童或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