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職員,應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及格,並經免除學習或經學習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經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成 績優良者。 三、曾金融或經濟事業機關服務三年以上,經試用成績優良者。 四、充練習生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經證明屬實者。
練習生以年在十八歲以上二十二歲以下,並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經 特種考試及格,並試用之績優良者充任之: 一、曾在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初級中學畢業,並修習商業或會計學科二年以上者 。
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試用規則,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依前二條規定辦理,改為實授者,仍敘原俸級。
…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擬議事項。 二、任免、遷調及申請復用擬議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辦 (轉) 事項。 …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之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業務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工作模範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辦理、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之…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請發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及模範公務人員 等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之核辦(轉)事項。 六、待遇…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人事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人力科: (一)關於組織編制訂(修)定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動態登記、銓敘審定、試用期滿擬任送審事項。 (四)關於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五)關於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六)關於人事規章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辦事細則之訂(修…
…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