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死亡、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 三、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以下。 四、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評級(Moody's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
…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或短期債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 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 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八、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
…,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 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但營 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公共建…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 非營業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 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 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辦理第十一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本部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
…並應申報本會備查: 一、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業務人員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員因執行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全權委託投資與境外基金相關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或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二、對會員及會員代表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委託投資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前項之機器、設備輸入未滿五年者,管理局於核准後並應報知海關。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