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經紀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依本辦法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審議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審議,經審議後作成之審議決定書,應由審議會主席簽署。 審議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建教生及申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審議決定書,明列主文及理由。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自來水事業,其用戶數在五千戶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自來水事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及修訂等任務。 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提出書面報告。
自來水事業應依其組織與事業特性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提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核定,並公開周知,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及遵循。 前項管理政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之說明: 一、遵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二、以合理安全之方式,於特…
自來水事業應定期檢視應遵循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並據以訂定或修訂本計畫。
自來水事業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檢視具備法令所要求之特定情形或其他要件。
自來水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除屬免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自來水事業為確認對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之利用符合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得進行及如何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
自來水事業就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其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特種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檢視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自來水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
自來水事業於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遵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自來水事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自來水事業為因應其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降低或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有關單位。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適時通知當事人事故之事實、所為之…
自來水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指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以下簡稱作業)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就個別作業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之,以一定認證機制管理其權限,且定期確認權限內容設定之適當與必要性。 三、要求所屬人員相關之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