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 業。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前項工 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之出版事業、電影事業、境外衛星廣 播電視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
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 僱許可: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團體、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二、聘僱契約副本。契約書應載明預定聘僱期間、職務、工作內容、工資 及保險等事項。 三、受聘僱外國人學歷、…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申請之登記證明。
受聘僱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繼續聘僱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十五日前 具備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 一、聘僱契約書副本。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依第六條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工作績效證明。 三、其他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時,應斟酌雇主之業別、規模、 用人計畫、營運續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決定其聘僱之名額。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不予核發聘僱許 可。 一、聘僱契約所載待遇與工作內容顯不相當者。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曾入境,並留有不良紀錄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令,經行政處分確定 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辦法規定者。 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依本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受聘僱外國人,在聘僱之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行政 院新聞局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 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申請,應附具原雇主同意證明文件。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外國人入境工作或展延其工作時,應副知外交部、行 第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國稅局、雇主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 市) 警察局、衛生局 (院) 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有線播送系統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且營業地址在同一行政區域者,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繼續經營: 一、與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為關係企業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者出具其與該…
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一億元乘以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 前項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計算結果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應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最低實收資本額。 第一項所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之計算,依內政部公告之前一年度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除以該年度臺閩地區總戶數計算所得之商值,該商值取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採無條件進位)。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權數,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至少完成申請經營地區行政總戶數百分之五十之系統服務範圍,僅係籌設人或系統經營者於籌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之最低建設義務,系統經營者仍應依其營運計畫所載之系統設置時程,履行其建設義務。
…。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直轄市、縣(市…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岸中介事務所需之相關人員遴聘之。
本規則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