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營業概算之彙編。 二、營業預算(含總所及各所)之分配、控管與執行。 三、營業收支之處理及其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與損益計算之會計事務。 四、營業財產及材料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五、財務報告與統計報表之編製、分析及統計調查。 六、會計帳簿、憑證、報表、帳冊之裝訂及保管(含電子資訊貯存體)等事項。…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及各餐廳年度營業概算之彙編。 二、本所及各餐廳營業預算之分配、控管、執行與超支併決算。 三、營業收、支、審核之處理及其所發生債權、債務與損益計算等會計事務。 四、查核財務、財物、作業程序及其相關業務之改進事項、會同處理監標、監驗。 五、會計人事之處理。 六、營業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七、財務報告、管理報告之編製…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業權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政事基金) 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 定辦理。 六、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七、職技訓練計畫。 八、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 …
…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人事局) 。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要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法行使職權者,或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五、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者。 六、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七、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八、公司與主…
…之發行人初次上市、上櫃,或已上市、上櫃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為擔保(以下簡稱認股借貸)。 前項擔保品價值與證券商借貸與客戶金額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證券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借貸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以前條第三項所定擔保品種類補繳差額。 前項規定之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三、中央政府債券。 四、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證券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借貸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以前項所定擔保品種類補繳差額。 第一項及前項比率,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或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三、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四、負責人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 五、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成稽核報告陳核並通知監察人。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等財物資料,以及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或原投資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相關法令命其限期改善者,於改善期間不得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學校並應即對外公告: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
金融機構應定期及不定期對受委託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機構進行查核及監督,確保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 二、不得以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催收債務。 三、催收時間為上午七時至晚上十時止。但經債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委外契約規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
…定。 二、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優先順序之決定。 三、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方式之決定。 四、農委會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賠付債務、承受資產之種類及價額之決定。 五、監督受託機構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事項之執行。 六、定期檢核有可能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財務業務改善情形。 前項第二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優先順序之決定,應依下列原…
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決議處理之經營不善信用部,如發生短期流動性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有不能支付其債務之虞時,得由該管理會召集人先行核准動用本專款予以財務協助後,再提報評價小組及該管理會備查。 前項財務協助由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七條代行職權之人(以下簡稱代行職權人)提出申請。協助之總額度以本專款剩餘財源為限,並免徵擔保品;有關財務協助之存放及償還事宜,由農委會農業金融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