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
興建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及建造執照之申領,得由主管機關於招標前委託專業顧問辦理,或由得標投資人於簽約後一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 前項規劃設計,應符合主管機關頒定之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個案需求。…
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於決標後,由主管機關依現狀交由得標投資人負責看管。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為使用。 配套方式得標投資人應以興建住宅社區建物完工驗收合格後,再辦理得標之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得標投資人於興建住宅社區正式開工後,為應工程執行融資需要,於取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後,得要求提前移轉登記得標之處分土地。主管機關將土地所有…
本辦法興建住宅社區工程款及處分土地得款,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除承包方式外,前項之預算收支及帳務處理,採記帳補辦收支併列及轉帳不撥款方式辦理;其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得標投資人為辦理興建住宅社區改建工程貸款,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核轉行政院經建會申請中長期資金貸款。
…土地,且在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減徵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分之二十。
…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 二、風景區、甲種風景區及乙種風景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但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適用前款規定。 三、住宅區,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該土地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三年會計年度起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一)…
…)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三年會計年度起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一)…
…業主管部、會、署、處、局或為省政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市區、新社區及都市計畫範圍之認定,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五、關…
…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公有土地。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
…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關於環境保護之認定,中央為環境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自行開發利用、開發新市區、新社區與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及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指供農業使用,經依法完成總登記,編定為農牧用地,且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經依法放租之國有土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 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 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農業使用。 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 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五、影響國家(自然)公園經營管理。 六、為原住民保…
…纂、印製及發 行等事項。 四、公共服務組:宣傳、行銷、票務、導覽、觀眾服務、志工服務及社區 關係發展等事項。
…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 有二千七百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一百八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二點 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
…,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 三千三百六十平方公尺。 (二) 學生人數逾二百十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三點五 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
…人數在六百人以下之學校,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
… 公頃。 (二) 學生人數逾六百人之學校,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之校地面積。 (三) 農業職業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四)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
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校地: (一) 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 (二) 農業專科學校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三)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 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但酌減面積不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