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電信管箱、配線等電信設備設置,建築物起造人應建立並保留其管線竣工圖表等明細資料,移交該建築物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所有人負責保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協助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提撥協助金之發電、輸電及變電業者辦理下列 事項: (一) 促進電源開發相關事項之支出。 (二) 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協助支出。 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三、其他符合法令規定或經依第六條所設管理委員會通過之計畫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聘兼 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主管機關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查。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查。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查。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二、置委員六人,由總經理遴聘金融、保險或財務管理專家擔任,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財務處經理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經常 性會議;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之。
…部分) 預算執行之審核事項。 (五) 關於代辦藥品物料聯合訂購網有關會計憑證審核及代墊款項清理事 項。 (六) 關於護理及健康照護處會計業務處理事項。 (七) 關於醫院管理委員會會計業務處理事項。
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依照本局保險安全準備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 定,監理保險安全準備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衛 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署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健康照護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督導。 (十)農田水利會會費與財務困難農田水利會補助計畫之研提推動及督導。 (十一)農田水利會年度業務檢查之策劃、推動及彙辦。 (十二)農田水利會捐助成立農業財團法人與農田水利聯合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監督及輔導。 (十三)農田水利人才組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十四)農田水利處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十五)國際農田水利經營發展及行政業務之交流。 (十六)其他農田水利經營發展及行政業務…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本基金設糧食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各派一人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綜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之。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之基金及各種準備金,應由再保險人成立之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專戶管理及運用。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將個別險種給付保險金後所剩結餘款,全數列入前項專戶累計餘絀。 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於每次會議後一個月內,將管理及運用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及監察人(會),由出資農會各推派代表一人,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管理委員九人,監察人三人,但出資農會代表在十二人以下者,除一人為監察人外,其餘為管理委員。 前款管理委員、監察人由出…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以管理委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管劃管理全盤業務,監察人(會)監察業務及財務。
各級農會共同經營機構採經理人責任制,經理人由管理委員會聘任,向管理委員會負責,經理人以外員工由經理人聘任及指揮監督。 經理人應聘時,應提出經管理委員會認可之本人或保證人財產之保證。 前項經理人係指共同經營機構廠、場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