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設立許可及監督大陸事務財 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特訂定本準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區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四)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退輔業務之研擬、審議、協調、聯繫及處 理事項。 (五)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事行政業務之審議、協調、聯繫及處理 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對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之中介團體委託 、監督等法制事項。 (二) 關於大陸事務…
秘書處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本處施政計畫與預算之編擬及執行情形之管制事項。 (二) 關於委員會議、業務協調會報、主管會報、行政管理會報與擴大業 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 關於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四) 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
…歸系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本會人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本會人事管理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本會職員薪給、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輔建貸款及自強活 動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本會職員差假、勤惰、獎懲及考績事項。 (三) 關於本…
本會得不定期召開行政管理會報,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主持, 秘書處處長、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主任與各處科長以上主管及職員代 表各一人出席。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協議之內容,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主管機關應於協議訂定後一個月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
就協議所進行之協商,於協議訂定前,除依職權得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者外,其他參與人員不得將協商內容外洩。離職後,亦同。 前項參與人員如有洩漏情事,其所涉刑事或行政責任,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協議生效後,應由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分行,或會同相關機關分行實施,並刊登公報。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 為主管機關。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轉至第二條所定之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 三、回任:指轉任人員,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 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
…且在第五項對照表所列職稱比照之職等範圍內者,其任用資格應予保留。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如附表,如有新增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時,其職等對照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
各級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後,回任行政機關職務者,如轉任與回任前後年資均未中斷,且其轉任前曾任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合於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有關規定,得先適用該辦法規定辦理提敘官職等級,再依本辦法採計其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
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香港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
本局對外名稱得視情勢另定並報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前項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二、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之程序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大陸地區法定受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保險死亡給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給付請領書。 二、死亡人員之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三、死亡人員在臺灣地區無法定受益人證明。 四、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法定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