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文件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於獲得變更許可後,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向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 主管機關為第三項及前項許可前,應先徵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第三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申請文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前五項規定,於依法律規…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播事業、機構、團體,得依業務性質,於展覽十四日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雜誌、圖書、有聲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但經許可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得於主管機…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十、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
…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境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
港澳居民得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各級學校,並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且學校有明確管理機制之學位專班。但不包括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經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 前項申請,…
…年制專科部者,應於各校指定期間,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二、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四、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五、入學申請表。 六、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
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依第六條之一規定招收港澳學生,應擬訂招收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指定之期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五)以同等學力申請入學大學者,應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港澳護照…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
海外聯招會或其指定機構受理港澳居民入學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大學以上學校之申請表件後,由海外聯招會彙整依其志願、成績及分配各校之名額核定分發,並通知所分發學校及申請人。但入學研究所者,應先通過申請學校之審核,再核定分發。 港澳居民分發就讀音樂、美術、體育或其他藝能性質之所、系、科者,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加考術科;其術科成績未達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海外聯招會另行分發至其他所、系、科或學校就學。
各級學校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錄取港澳學生採外加名額方式;其外加之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計算。但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港澳學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內政部移民署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港澳學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一項之大專校…
港澳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在臺灣地區之港澳學生身分。但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其港澳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港澳學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回復其港澳學生身分。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外文應附中譯本)。 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