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請國防部依序分配有關 機構訓練。其訓練日期,自分配報到之日起算。 前項訓練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六個月,實務訓練為 三個月。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 及格。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實務訓練。 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 者,註銷受訓資格。
…後,應於限期內,前往指定警察教育機關報 到,如因重大事故,申請延期訓練者,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外,自接獲通知 日起算,延長一期為限,逾期不予訓練。 民國七十八年起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戶政人員、安檢行政人員類科錄取 未受警察專業訓練人員之訓練,比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方式辦 理。其訓練期間為一年。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等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測驗方式;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國際文教行政、公職獸醫師、公職土木工程技師、公職建築師、公職測量技師、公職護理師、公職臨床心理師、公職諮商心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醫事放射師、公職防疫醫師、公職食品技師、…
…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僑務行政及國際文教行政等三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普通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類: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
本標準依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據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 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 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三至六個月之專業訓練,其訓 練日期,自報到之日起算。訓練期滿,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填具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件)…
受訓人員如因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應 檢具證明文件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延訓,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 聞局函請考選部核定;其未提出申請且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延期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一個月…
受訓人員在受訓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函請考 選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二、對講座或訓練機構人員橫暴無禮,情節重大者。 三、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或在訓練期間請事假超過十天或病假超過二星期者, 應予重訓。 重訓人員應於一年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轉請考選部核准重訓, 但以一次為限。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轉請考選部核准恢復訓練。
錄取人員於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依規定分發外交部 行政院新聞局服務未滿一年即以任何理由請求離職者,應賠償專業訓練 期間之全部費用 (薪給部分除外) 。
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