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 一、三等考試: (一)公設辯護人。 (二)公證人。 (三)觀護人。 (四)家事調查官。 (五)行政執行官。 (六)司法事務官: 1.法律事務組。 2.財經事務組。 3.營繕工程事務組。 (七)法院書記官。 (八)檢察事務官: 1.偵查…
本考試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及鑑識人員等類科,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之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 (附表一) 及請領 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附表二) 函送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 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3卷第 27 期第 6頁)
本辦法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第十三條之 一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於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 三十日前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依本辦法舉行之考 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本考試之類科及其應試科目如附表一。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現職人員任 用資格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等別│類別│職組│職系│科別│普 通 科 目…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職業訓練局所屬各 職業訓練中心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等別、類科, 分別造具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
…──┬───────┬───────┐ │等別│類別│職組│職系│科別│普 通 科 目│專 業 科 目│ ├──┼──┼──┼──┼──┼───────┼───────┤ │委任│行政│普通│一般│一般│一 中華民國憲│四 行政法概要│ │ │ │ │ │行政│ 法概要 │ │ │ │ │行政│行政…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教育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專任有給應具任用資格之現任行政人員,於民國七十九 年一月二十四日本法修正施行前遴用,且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 辦法舉行之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
中央研究院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個月內,將現任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行政人 員,依本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審查後,按其參加本考之等別,分別造具分冊 ,一次報送考選部。應考人報考時以冊列有案者為限,考試後發現及格人 員有不實情事者,由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撤銷其考試 及格資格,並吊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院辦理。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 別函送財政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佐 級:一 國文 (論文) 二 本國地理 三 電信法大意 四 企業管理大意 科別:行政 各級資位應試科目: 員 級:一 國文 (論文及公文) 二 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三 電信法概要 …
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將及格人員名冊分別 函送交通部、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照。
…具足資採認學歷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歷採認。 未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繳交足資採認學歷之證明文件,或不符合採認規定者,不予採認該學歷。考選部辦理學歷採認有困難或疑義者,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之學位。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
以大陸地區學歷報考或提出本法所定各種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所核發之採認證明。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查照。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成績及格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領有外國醫師證照並志願在本國偏遠地區服務之外國人依規定應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檢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及格者,應於考試及格證 書上註明服務地區,並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教授、副教授 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所定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三年以上者,指講 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 、國際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合計在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