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運用本專款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時,該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但屬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仍應予賠付。 前項所稱非存款債務,指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支票存款、其他各種存款及其孳息以外之業務產生之債務。 第一項但書…
經營不善信用部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聲請人使用電腦設備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以單一債務人為限。但數人對於聲請人負同一債務者,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因履行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營運前所生債務,除法律規定或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不得處分被強制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其危險負擔不因強制接管營運而移轉於接管人。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預算員額異動計畫。但營業基金採用人費控管,其預算員額報經主管 機關備查者,不適用之。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 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 …
…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兩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函送同業公會彙報主管機關: 一、開業。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期貨信託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信託事業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四、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定之情事。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按期貨信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
受補助者於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補助款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經本部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未辦理保留者,應將補助款繳回。 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率之積為自籌款數額,如不足自籌款數額…
…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以上,經其董事會決議同意。 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二、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一點五倍以上。 三、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以上,經其董事會決議同意。 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及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保險業購買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條件及限制如下: 一、除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或相當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二、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
…第三款之發行人,須最近二期不同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化稅後淨利均為正。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保證人、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發行人,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不得購買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等級未達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評等標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