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務部應撤銷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或記載不實。 二、律師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律師有本法第五條所列情事之一。 四、律師未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評審小組為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及移轉管理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承保機關得委由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 承保機關得就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前二項所需費用,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
…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之限制。 八、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及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九、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經營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承保機關得事先徵請執業五年以上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書後簽訂之。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須於簽署法律意見書之最近二年內,未受律師法、律師懲戒規則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懲戒處分。 前項法律意見書應載明出具法律意見之律師姓名及其法律意見;其有修正…
…管轄法院。 四、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五、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五、移轉管理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六、受託準備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七、承保機關依該委託契約移轉管理性質,認定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契約得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資料予本會查閱。 十、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聲明書。 十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近期之財務報告。 十二、境外基金之保管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之證明文件。 十三、律師出具基金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意見書。 十四、律師出具基金管理機構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意見書。 十五、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文…
主管機關得請駐外單位洽聘律師及會計師,提供國外投資法律及稅務相關 諮詢服務,並協助爭取投資貿易有利條件、解決投資營運問題、蒐集資訊 及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申請聘僱或展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 二、其他緊急情況下,有充分證明在有限時間內,確實無法遵循本辦法完成安全查核,並經權責長官核定授權者。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強制接管有關事項。如有必要,亦得指派或聘用人員,包括經理人、特定技術及財務人員等,取代民間機構原有人員以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
…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