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前,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但依該辦法改任之人員經銓敘部審定之官職等、俸級所支給之俸給,如低於本法施行前之薪給者,准依其意願補足差額,其差額併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支領差額期間不得請領生活津貼;或選擇不補足差額,並…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商業管理、輔導、監督、協調及統籌配合。 三、商業服務業創新、研發、減碳調適、行銷與推廣之獎勵、補助及輔導。 四、商業服務業國際合作交流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五、公司、有限合夥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及管理。 六、零售市場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管理。 七、商工行政資料管理及服務。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行政事項。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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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航港局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者得調任本局其他職務。 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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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規劃與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任務,特設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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