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司法行政部派令。 二 任卸職證件。
…中華民國法律編著,並已出版有畢業學校法 科教授二人以上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 三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之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 他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法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第一次審查合格人員,由司法行政部發給證明文件,分發各地方法院學習 ,其期間及學習辦法,準用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學…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審查之: 一 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 辦理法院記錄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三年以上報部有案之證件及成績 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 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之文稿二十件。
…之專門著作,須已出版,並有畢業學校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 之證明書,證明係本人所著,每人以一種為限,字數須在二萬以上,並於 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 前項證明書,如確因事實困難,不能取得,經司法行政部許可,得由其他 國立或經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各該學科教授二人以上代為證明。
依本規則之審查認為合格者,由司法行政部發給審查證明書,但依第十二 條審查者,須經第二次審查及格後始得發給。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
…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交通部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服務機關(構)及交通部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遴選機關、學校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
…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構)報交通部予以退訓;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應由各事業機關(構)報請交通部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經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者,於交通部撤銷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或經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於交通部公告註銷之次日起三年內,再由各服務機關(構)重新遴選取得受訓資格時,得申請…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或直轄…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六、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曾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各山地鄉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因業務需要且用人確有困難,得以曾任相…
職期或延長職期屆滿檢察長之調任,除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法務部 擬議調任職務,報請行政院核定外,餘由法務部核定之。
…視實際情形酌予放寬 調整: 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五項之事項,或在上級審及地方法院擔任公設辯護人,期間 共二年。 …
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之期間,為民事、刑事訴訟審判事務各十個月, 行政訴訟審判事務四個月。
依本辦法考查辦案書類及服務成績及格者,其辦理行政訴訟事務之期間, 視同在職訓練期間。
司法院大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法官於退職、退休或資 遣時,準用本辦法給與退養金。
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 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