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研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推廣輔導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教育、社區生活美學、社區營造、社區文化、特色產業及社區藝術展演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文化園區營運及管理。 三、本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四、國內外社區營造交流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慢性傷口輔助性物理治療、環境改善評估與諮詢、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 二、居家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環境改善評估、諮詢及適用性檢測、照顧者及社區民眾之教育及諮詢。
居家式餐飲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餐館業及其他餐飲業。 除前項所定居家式餐飲服務提供單位外,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當地資源提供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內容如下: 一、疾病諮詢、診療及轉介服務。 二、藥事服務。 三、其他社區醫護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相關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並應結合專業醫事人員提供服務。
社區式醫護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社區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社區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及服務對象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之訓練及指導、健康體能。 …
社區式復健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社區式復健服務專業人員,應具有物理治療師(生)或職能治療師(生)資格。 物理治療師(生)及職能治療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二、製作病歷或個案紀錄。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內容如下: 一、生活照顧。 二、生活自立訓練。 三、健康促進。 四、文康休閒活動。 五、提供或連結交通服務。 六、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七、護理服務。 八、復健服務。 九、備餐服務。
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