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所列品質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 三、再利用程序產出物未依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檢測,或檢測結果未符合其規範。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或銷售再利用產品,具前三項所列以外之違法情形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或停止銷售再利用產品。 經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要求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或停止銷售再利用產品者,應檢具改善情形證明文件或說明…
…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四、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違反前項情事且經本部廢止許可再利用者,於三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再利用機構之…
…決有罪確定。 二、有竊電行為或與他人共同竊電,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五年內受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達五次。 四、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改善未完成,仍參加投標或承裝新工程。 五、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六、依其公司或行號登記,經營主體已解散或不存在。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三次後仍未指派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第二十條第一項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 八、…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
輸入玩具槍涉及走私或其他違法情事者,應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相 關法令處理。
以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有違法行為時,各 該主管機關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工廠不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 事項經營或違反其他工廠法令者,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
辦理股票簽證之簽證銀行及有關人員,如有違法行為,應負民事、刑事責任。
電子遊藝場之營業有違法行為時,由各該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之規定。 二、未經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之事項不實者,依相關稅法規定。 …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 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異議案件經審委會會議審查結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予駁回;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異議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異議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異議為有理由。
管制區內未經取得水權登記之違法水井,由主管機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執 行斷電措施,予以停止使用,並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及第九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 (二)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 (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各款如有涉…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管理機關對下列事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自動捐獻土地、金錢、器材或物資有助海堤整建、養護、維護或防汎搶險者。 二、民眾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協助巡查,經查證屬實者。 三、民眾協助巡查,發現有違法使用或其他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及執行事項。 三、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 四、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六、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防汛、搶險事項。 八、其他有關區域排水之行政管理事項。
本規則所稱河川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及河防建造物之檢查與養護。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之測定及砂石可採區與禁採區之劃定。 三、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四、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及撤銷。 五、河川區域土地之管理。 六、治理計畫用地取得及其他有關河川行政事務管理。 七、防汛、搶險。 本規則所稱河川,係…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管理機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於第六條第一款第四目未經公告之河川區域內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者,管理機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始得依本法處罰之。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 規定處罰之。 前項違法情形,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及供氣機構協助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