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 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時,發生程序繫屬之效力。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 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請求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通知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 前項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無論其移轉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前或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將債權移轉相關文件之正本、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前項債權移轉包括債權讓與及法定移轉。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以言詞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者,法院書記官應記明筆錄。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本辦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 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 四、曾有信用不良紀錄。
…次履行,或執行名義未載明分次履行。但依事件之性質,宜許其分次履行,並經債權人同意。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四項囑託他法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准予延緩執行。 五、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死亡,續行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由債權人代辦繼承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七、依法令強制管理,確係以管理收益清償債權。 八、關於…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強制執行事件,係指前條智慧財產行政事件所為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裁判經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債權人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之事件。
… 六、本所資本支出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本所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及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本所決算之彙核及編製事項。 九、本所採購案件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十、本所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立法院預算備詢相關資料之彙辦。 十二、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之處理及核覆。 十三、第二條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辦理各項統計。 …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 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九、預算員額異動計畫。但營業基金採用人費控管,其預算員額報經主管 機關備查者,不適用之。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 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 …
…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三、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