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法規定。 二、未依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內容進行試車或檢測。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公私場所改善完成者,得繼續試車。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且違反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按其違規情節,依本法相關規定處分;經令停止試車或檢測者,審核機關應駁回其操作許可證申請。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 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違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或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由違規行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清理員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每次清理紀錄單上簽章。紀錄單記載不 實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應撤銷其清理員資格證書。 經撤銷清理員資格證書者,應於註銷日起七天內繳回資格證書,且五年內 不得再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
清理機構有左列情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設置許可證: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按日連續處罰達三十日而未完成改善者。 二 申請許可之文件或報備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 清理機構經撤銷設置許可證者,應於註銷日起七天內繳回許可證,其負責 人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為清理機構之負責人;其機構所在地於一年內不再 申請為清理機構之所在地。 清理機構不得使用相…
…理事宜,應檢 具組織章程等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共同組織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以潤滑油業者論,其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共同組織;違規 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解散,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應使用於改善廢 潤滑油污染防治之相關工作。
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一、申請或申報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許可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於許可期間,經查明有造成二次污 染或危害物質擴散者。 三、未依本辦法第八條申報,違規紀錄二次以上者。 四、事業機構或再利用機構拒絕前條之檢查、採樣或提供相關資料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縮式等型式。 (二)子母式垃圾車:以垃圾子車放置執行機關指定地點,供垃圾投棄、收集。 (三)框式垃圾車:無車頂且車身平台為可裝載空間、車身周圍設有邊欄板,用以執行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拆除之違規廣告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 二十四、小型清掃機械:指執行機關執行道路一般廢棄物清掃作業所使用之機器設備。
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 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各級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 ;鄉 (鎮、市) 公所就檢舉案件應知會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 實姓名、地址及身分文件或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受理檢舉之機關於民眾檢舉前已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 法之規定。
前條所稱改善,指因違反本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處分機關處分後,所為停止違規行為、清理廢棄物、使受污染環境復原或為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行為。 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六、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廢止核定設置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七、未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監督,使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有第十三條之違規情事。 八、未依前條第二款規定,使專業技術人員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兼任環境保護相關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之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環境用藥管理無關之工作。 九、未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備…
…鑑。 檢測機構依第一項申請許可證展延,符合下列規定者,審查程序得免辦理該檢測項目之績效評鑑: 一、於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 二、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至申請日前,未曾因執行該檢測項目違規而受有裁罰。 三、檢測項目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盲樣測試、實地比測或採樣技術評鑑合格。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 一、檢測機構於檢測人員設置或經歷有虛偽不實。 二、檢測機構於許可證申請檢測項目提報之實際檢測數據有虛偽不實。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
檢測機構出具之檢測報告涉及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者,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於該限制期間屆滿後,始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並經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
…可證有效期限內再次申請展延尚未獲准駁前,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後,仍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檢測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證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仍繼續執行該檢測業務。 八、有第十六條之一任一違規情形。 九、已申報採樣行程未實際到場執行採樣或發生採樣時間或地點申報不實。 十、未經核准或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逕辦理第一條所定環保法律授權之檢驗測定。
檢測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檢測項目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該檢測項目之檢測業務。
測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 一、測定機構於測定人員設置或經歷有虛偽不實。 二、測定機構於許可證申請測定項目提報之實際測定數據有虛偽不實。 測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
測定機構出具之測定報告涉及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 測定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涉及違規之測定項目,簽署該報告之檢驗室主管或簽署人應於該限制期間屆滿後,始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並經評鑑核可後,始得再簽署涉及違反規定測定項目之測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