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 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
實習人員應佔實習機關編制內實缺,實習期間在行政機關者,比照支委任 第一職等一級薪之津貼;在事業機構及各級學校者,各比照其相當之規定 。現職人員參加本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任用資格之俸級 時,實習期間,仍准支原敘俸級及加給。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予以訓練。 但原在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服務滿一年以上之歸併人員或其他機關編制內 現職人員至榜示日止,其服務已屆滿一年以上,且所任工作與應考類科性 質相近者…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間為實務訓練。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 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 選部申請重行訓練一次,仍不及格者,註銷受訓資格。 基礎訓練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單位辦理,實務訓 練由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辦理。 訓練期滿,由訓練單位及各用人機關 (構) 學校分別填具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 (如附表一、二) ,函送考選部…
受訓人員應佔訓練機關 (構) 學校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在行政機關者, 乙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考試比照委 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生活津貼、實物 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但分配在事業機構及學校訓練者,…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 生署查照。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由保訓會予以退訓;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
審查委員會辦理銓敘事宜,以左列機關之委任職公務員為限: 一、省政府各廳局所屬各縣分機關。 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縣政府、設治局及所屬機關。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所附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之。 未列入前項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銓敘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且亦非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之年資。 二、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三、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
…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經測驗合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系性質相近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四、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五、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
…之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相同或類似之學分應合併計算,最高以六學分為限。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
…,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曾任與調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低一職等或相當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左: 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 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 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 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 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