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之規劃、開發及營運等相關業務,特設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政策規劃、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招商業務之企劃與執行、國內外農業生物科技產業訊息之蒐集與分析、保稅貿易管理與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協助廠商取得農業生物技術智慧財產權及公共關係。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與保稅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警備安全防護、消防安全、相關服務業進駐園區之協調及督導。 三、第三組:園區土地、廠房與公共設施之規劃、開發、租賃維護與管理、交通系…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務。
…府、財政部及相關機關於二十日內就其業管部分表示意見。 二、於接獲前款有關機關回復意見及劃設編定適當用地之核定後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核。 三、初步審核同意者,應即選定管理機關並加具管理計畫書,核轉行政院核定。初步審核對申請書件證明有補正意見或不予同意者,應即附具理由函復申請人。 前項第三款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組織。 二、自由港區管理運作與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經行政院核定設置自由港區者,其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即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相關收費標準,並於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後,發布施行。 經行政院核定不予設置者,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函復申請人。
自由港區經核定設置後,申請人應依可行性規劃報告、營運計畫書及管理計畫書之內容,進行開發。 申請計畫變更者,應檢具變更相關之第四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申請變更計畫之內容,涉及總目標改變、申設面積、時程調整達計畫面積或計畫時程之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由主管機關述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二項申請計畫變更僅涉及第五條第四款貨櫃(物)控…
自由港區未按核定或核准之開發興建期程完成興建,自全部或一部之期限屆至之日起逾一年,申請人仍未取得營運許可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視情形分別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廢止原核定,或由原核准機關廢止其核准。 依前項規定執行限期改善之處分時,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宅之承購人辦理國民住宅貸款,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且均…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高科技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尖端性、前瞻性之科學技術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高科技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高科技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用人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容係屬需具有特殊專業技能,且不易羅致人員之工作。 二、職務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能與稀少性具相當關聯性。 三、職務適用稀少性工作類科之合宜性。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因社會公益之用途所需,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直屬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或…
…一、因轉售電信服務或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以該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移出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繳納該電信號碼之使用費為限。 二、其他原因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得依前款使用費加計百分之五為上限之行政管理費。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依本條例敘定資位之人員;所稱交通行政人員,指擔任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之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派)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 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者為限。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除士級資位外,其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長、技術長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按其原敘定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各等級考試及格…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具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之相當類科考試及格資格者,其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下列規定敘定資位: 一、高等…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敘定資位,並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之對照,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