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焚化爐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處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者,至少每一年應定期檢測一次。 二、焚化爐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至少每二年應定期檢測一次。 三、於定期檢測前七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且每次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檢測報告書。 四、若連續二次定期檢測煙道排氣戴奧辛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
煉鋼業之電弧爐煉鋼作業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至少每一年依第五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一次。 二、定期檢測日之七日前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四條排放標準值,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整檢測頻率,調整之檢測頻率不得低於每二年一次。但…
…準,單位為ppm。 八、既存製程: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前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建造中或完成建造之製程。 九、新設製程: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後設立之製程,及既存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變更者。
… │ │ │2.單位為 LAmax dB ,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逾八、六一八公斤重螺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量│起飛重│起飛…
直昇機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機型適航證書之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許可證申請後,應通知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設置許可證。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但已於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後,應通知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並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噪音管制標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規定者,核發操作許可證。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
…蝨、加保扶、納乃得、安丹、丁基滅必蝨、歐殺滅、得滅克、加保利、滅賜克計九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七、除草劑:指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地、拉草、全滅草、嘉磷塞、二刈計七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八、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析,連續七日測值之算術平均。
代處理業停止營業在三十日以上時,應於三十日期滿後七日內,向省 (市 ) 主管機關報備並繳還許可證。但於一年內復業者,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還之;其為終止 營業者,並應繳銷許可證。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因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主管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查 期間;延長期間以十四日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定關於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限期補正及限期改善之查驗,包括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及檢驗;主管機關應於公私場所報請查驗後,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至少檢測二次,且二次檢測日間隔應至少超過三百六十日;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未達二萬立方公尺者,應至少檢測一次;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最大限值時,該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出具檢測報告日起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
…燃容器密封盛裝;以滅菌法處理者,應以防漏、不易破之黃色塑膠袋或黃色容器密封貯存。貯存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棄物產出機構:於攝氏五度以上貯存者,以一日為限;於攝氏五度以下至零度以上冷藏者,以七日為限;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者,以三十日為限。 (二)清除機構:不得貯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 (三)處理機構:不得於攝氏五度以上…
…稱電子聯單)。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之事業,不在此限。 前項之紙本聯單經清除機構簽收後,第一聯由事業於七日內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第六聯由事業存查,第二聯至第五聯由清除機構於二日內送交處理機構簽收,清除機構保存第五聯。處理機構應於處理後七日內將第三聯送回事業,第四聯送事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依本辦法許可輸出之廢棄物遭接受國拒絕時,原輸出者應於接獲接受國政府或本國主管機關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復運進口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依原申請書所附之復運進口計畫辦理復運進口,相關機關不得拒絕。但原輸出者如取得有能力妥善處理該等廢棄物之第三國同意接受處理文件…
未依本辦法許可輸出之廢棄物遭接受國拒絕時,除由相關機關依法處罰外,原輸出者、經原輸出者委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應於接獲接受國政府或本國主管機關通知日起七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復運進口許可文件,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完成復運進口作業,相關機關不得拒絕。但原輸出者或其委託者如取得有能力妥善處理該等廢棄物之第三國同意接受…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
…駁之決定時,應於許可期限屆滿日起停止收受及處理已進廠之廢棄物。 未於許可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期限屆滿日起,其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從事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前經核發機關核發之同意設置文件,應於本辦法一百十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取得處理許可證,逾期未取得者,該同意設置文件失其效力。
…理業務之第一項相關紀錄應自行保存五年;有害事業廢棄物部分應自行保存七年。 處理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進行錄製影像調閱檢視,並於錄影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為啟封交還,應於核准改善或改製計畫書或認定未違反本法規定後七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