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據實填寫如附件所示之申請表。 二、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影本。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或由網路下載之列印本。但無…
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務。 債務人不為前項答覆或未據實答覆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債務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得增、刪、修改後提出於法院。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 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預 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 …
…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作。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案件之處理。 (三)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涉及訴訟事件之處理。 (四)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建卡列管。 (五)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異動事項。 (六)移轉遺產、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等案件之處理。 (七)墊付喪葬費之審核、撥還。 (八)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經依法拍賣,有關向法院聲請分配及裁定管 理費用案件。 (九)聲請裁定公示催告、管理報酬、管理…
受監管金融機構應主動將重大債權、債務、契約或訴訟案件告知監管人,且應配合執行監管任務之必要行為;受監管金融機構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職員對監管人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 監管人所發相關監管函件或告知書及於重要會議提出之處置或意見,受監管金融機構應責成專人負責追蹤辦理改善情形,並定期陳報。
接管之處分書應由接管人指派之人員送達,並於受接管金融機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總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之分支機構宣達。 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應依接管人員之指示,將金融機構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配合接管之必要行為。
接管人為維持受接管金融機構之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金融機構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金融機構財產清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如下: 一、受接管金融機構與信用卡業務之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服務事業之契約所生之費用及負債者…
工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或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仲裁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成年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 金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