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權已有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者,應經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 前項登記,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
被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費時,應會同他項權利人或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文件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辦理。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
…金來源占總資金成本比例,Σ Wi=1。 i=1 Ki:為第 i 個資金來源之利率或要求報酬率。 四、債務保障比率法:依債務保障比率方式決定,其計算式如下: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債務保障比率× 貸款常數× 貸款資金占不動產價格比率 五、有效總收入乘數法:考量市場上類似不動產每年淨收益占每年…
…。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
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者,得不予清償。 前項規定應由接管小組公告之,其公告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對於已知債務人及債權人者並應以書面通知。
…順位法定抵押權,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列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免發他項權利證明書。於全部貸款本息 清償後,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或由 所有權人憑債務清償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登記。
…之日或產 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 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 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 住期間之限制。
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 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人、承典人、受 贈人或交換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 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
設立當鋪業,應將左列各事項填具申請書及債務聯保單等文件,連同執照 費送經直轄市或縣 (市) 警察局,審核合乎規定後,轉請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發給營業許可執照: 一、名稱。 二、資本總額。 三、設備。 四、營業地點。 五、出資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六、經理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 前項申請書、債務聯保單及營業許可執照之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定之。
前條之債務聯保應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覓具殷實商號二家以 上聯保,其聯保商號之資本額,不得少於被保當舖之資本額。但當舖業如 設於偏僻地區,覓保確屬困難,其聯保商號,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 關認為確實殷實者,不受聯保資本額之限制。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聯保之商號,應於年度開始時派員對保一次 ,中途有變更時,並應隨時換保。
…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 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帳憑證之製作事項。 (二) 關於本會各種帳簿之登記、結算事項。 (三) 關於本會各種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 關於本會各項憑證之整理保管與單據之送審事項。 (五) 關於本會債權、債務之登記及清理事項。 (六) 關於本會庫存現金及零用金之檢查、核對事項。 (七) 關於本會財產、物品之增減統制紀錄之登記事項。 (八) 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各類選務圖表之設計、繪製與報…
…據之稽核。 (八) 營繕工程購置變賣財物之會同監辦。 (九) 根據財產增減表查核財產增減情形。 (十) 根據財產明細分類帳核對財產目錄。 (十一) 凡在當年度經費內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份,應 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列表連同契約證件副本呈報本部依法申請保 留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 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會計憑證之保管。 (十三) 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