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計畫,成效欠佳。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七)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
…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
保護事件之執行,應注意受執行人之安全、智能、體能、名譽及尊嚴。
解送人犯之員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執行解送,應顧及人犯之名譽及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但須注意應有適當之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之行為。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適。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檢查時,應注意保守秘密及被檢查者之名譽。
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交付紀律審查小組審議: 一、違反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對出列席人員漫罵污辱,經會議主席認定情節重大者。 三、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其行為有損會務委員名譽者。 前項第三款之懲戒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三人以上之連署。
人員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操守難信,不盡職責,或因監察不力,致所屬員司舞弊,或犯有下條二、三、九各項情事之一者。 二、牽涉舞弊案件,操守可疑,雖無確證,但使機關名譽受損害者。 三、擅離職守,情節較輕者。 四、經營他業,致影響公務效率者。 五、收受屬員餽贈,或向屬員借貸款項者。 六、藉事要挾或妄事攻訐者。 七、違背定章或違抗命令,情節較輕者。 八、溺…
退休員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受領退休金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三、破壞服務機構名譽或對服務機構有不利行為者。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留驗、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處置時,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會務工作人員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 二、對機密事件應保守祕密不得洩露。 三、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不得接受餽贈,如有涉及本身或家族利害之事件應行迴避。 五、保管之文書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 六、離職或調職時,應將所經管會務業務、財物交代清楚。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的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型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訓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應於一個月內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轉請考選部核准恢復訓練。
錄取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及 學習。 前項停止訓練及學習人員,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 職條件者,准予恢復訓練及學習。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輔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一、因犯不名譽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 二、因案遭羈押。 三、其他嚴重影響輔導組織榮譽,經查證屬實。
管理機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 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者。 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者。 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者。 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者。 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者。 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者。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關規定,其違反 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 註銷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刑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經法院確定判決無罪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 請核准恢復訓練。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民法規定之監護、輔助宣告而尚未撤銷。 九、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十、行為不檢有損機關、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 十一、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該不得申請審定期間。 十二、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專利代理人不得從事有辱專利代理人尊嚴及名譽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