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辦理: 一、依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由各級主管人員執行考核,並將受考人之 優缺點及工作表現隨時記載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四 ( 一) - (四) 以為年終考績或試用 (實習) 考核之評分依據。 二、平時考核表紀錄每半年考評一次,並於每年六、十二月密送人事單位 彙陳機構首長核閱。 三、本會每年定期調閱各機構首長對所屬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平時考核紀錄 …
本會職員試用考核,依一般人事法規辦理。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頒給莒光獎章。 一、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新裝備經試驗合格對國軍戰力有貢獻者。 二、對國外不易進口之軍用物資原料,而在國內自行研究成功經試用合格者。 三、對國防建設發展,治軍要政能創意改新,週詳計畫,經建議採納實施成效卓著者。 四、對軍用器材或裝備之保管方法修護技術,有創意改良,而節省大量公帑,貢獻著者。 五、廢物利用或愛惜公物因…
初任聘雇人員如因職務上需要,得先行試用三個月,期滿合格後再正式聘 僱,試用期間之薪給,准按擬任聘雇等級支給,並列入原定聘雇期間計算 。
…一律解聘, 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一律解 雇,並依有關法令嚴處。 二、因戰備或緊急任務需要時,不得藉故拒絕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並得停止休假,違者視同違犯廠規處分。 三、關於其他違規犯紀事項。 四、關於試用、保證、契約、獎懲、福利等事項。 五、關於國內外選訓之延期及其服務事項。
凡就業安置人員如須試用者,得酌定試用時間。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職位分類之策劃、歸劃。 二、職員專長審評、人力規劃。 三、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核簽、擬辦、承轉及就離職之通知。 四、銓審案件之核轉、查催暨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五、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六、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七、職員考績 (考成) 之擬辦及核轉。 八、職員獎懲案件之核簽及擬辦。 九、職員考試、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法規、預算員額及職位設置、歸級、變動、廢止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核薪、遷調之擬辦,銓審案件之核轉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 。 三、職員勤惰、生活、品德之考核、紀錄及考績、獎懲案件之擬辦。 四、職員考察、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 五、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及值日之排定。 六、職員退休、資…
免稅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 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 二、贈品贈與旅客時,應開立售貨單並將該贈品資料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其他非銷售貨物應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始得使用。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須經試用之初任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應由機關長官考查其成績。填具試用成績審查表依照送審程序送銓敘機關審查。試用期間自到職日起算,在試用期間職務有變動時,同官稱之前後試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如不在同一關稅機關者,應…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
具有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學歷資格,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 者,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但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應依權責視地區性質、科目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 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
本辦法之規定,於現任中等學校試用教師研習教育專業科目學分準用之。
…公、私立醫院或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 七、已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各校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附表一 __________學校聘僱專 (兼) 任外國教師 (展延) 申請表 ┌─┬─────┬──────────────────────┐ │學│校 名│ …
具有高級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八條第二款所定特殊教育 學分,或具有幼稚園 (班) 教師資格,未修習第十一條所定特殊教育學分 ,或具有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未符合同條所定應具有之本科教學經驗或應 修習之特殊教育學分,而應聘 (派) 任教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 需要准以試用教師登記,試用期間以五年為限,試用期滿未取得合格教師 資格者,不得續聘 (派) 。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學系 (所) 畢業,並曾修習相關類 (組) 專門 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其未修習專門科 目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准予試用教師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任職 者,仍依原有規定繼續聘任。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特殊教育專業試用教師,且在原學校、幼稚園繼續 任職者,於其試用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內,修畢相關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 者,仍依原有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後,現職約僱生活輔導員在其僱用期滿前,其任職學校、幼稚 園應…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直 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外國 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件及居 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HIV 抗體檢查。 (四) 梅毒血清檢查。 (五) 嗎啡及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外僑學校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