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或講習。 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訓練或講習者,應事 先以書面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因突發事故無法參加者,應於訓練或講 習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知中央主管機關。
…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員工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者,應置專任人員二人。 四、員工人數為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應置專任人員三人。 前項人員未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七日內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廠、場負責人 ,另行指派合格之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備。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調處委員會收到調處申請書後,應於一個月內訂定調處期日,並製作調處通知,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送達於當事人。其經調處委員面告調處日、時及處所請其到場並載明紀錄者,與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曾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第一次調處期日之通知,應於七日前送達。
調處不成立者,調處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作成調處不成立之通知,送達當事人。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進行審查時,應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委員會開會資訊、會議紀錄及審查結論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內容及開會資訊,應於會議舉行七日前公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公布;審查結論應於公告後七日內公布。
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條所提出之範疇界定資料,主管機關應公布於指定網站至少十四日,供民眾、團體及機關以書面表達意見,並轉交開發單位處理。 主管機關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七日前,應公布於指定網站,邀集委員會委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定評估範疇,並由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主管機關完成界定評估範疇後三十日內,應將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確認之事項,公布於指定網站。
…下簡稱香港或澳門頻道節目),且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適用之,且申請者應於向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於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繼續經營者。 二、於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繼續經營者。 前二項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以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為準,且…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報 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五項附表,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
…為飛航臺灣地區之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境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境;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依前…
…臺灣地區播送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準用之。 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應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職掌之相關法令,管理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播送之節目。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播送業務之網路廣播電視平臺及其他廣播電視系統業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終止經營大陸地區頻道節目播送業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額度,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總額度之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定之。 前項比率,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洽商中央銀行意見後調整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修正施行時,臺灣地區銀行已超過第二項比率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調整至符合本辦法規定。
醫療機構依前條代為申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有逾期停留者,應於該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主管機關不予受理其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一個月。第一次逾期停留如同時有二人以上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 (含十七日) 進入臺灣地區 ,現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而結婚於八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以前 (含十七 日) 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已滿二年、已生產子女或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滿二 年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用人機關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時,考選部應就機關性質及其業務需要加以認定,其合於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舉辦特種考試之規定者,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相當修正施行後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修正施行前之普通考試…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前條學習人員,接到公路局分發通知後,應如期向指定機關報到,除有特 殊事故 (應於七日內提出申請) 經公路局核准者外,不得請求延期學習, 如逾期未向指定機關報到者,註銷其學習資格。 公路局編制內之正式職員,其考試錄取類科等級與所任職務性質等級相近 ,或原任職機關提供與其考試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