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於終止委託契約後,應俟收儲之公糧稻米、物資及其他各項債務結清,並經契約雙方確認後,始得向分署請求發還其擔保物品及塗銷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
債權人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所定家事事件之執行名義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向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所定之管轄法院提出遺產清冊。 前項情形,受理遺產清冊之法院得付與證明書。
法院為履行調查及勸告,應聽取債務人之陳述。但法院認有急迫情形或依事件性質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有勸告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法院及社會資源等情形,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
…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實例或收益法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
…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 三、槓桿交易商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槓桿交易商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四、負責人或業務員有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五、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期貨業。…
各項支出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經主辦主計人員詳加審核後,農田水利會應於次年一月十日截止支付。
經營者收受接管營運通知之日起,不得處分社會住宅之資產。受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經營者因履行原興辦契約或所興辦社會住宅受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經營者負責處理。 經營者應將受接管營運之項目與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等項目製…
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或因履行租賃契約、地上權契約義務所生之費用或債務,及為繼續維持營運所支出之費用,均在營運收入內支應。其有不足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墊付,並於接管終止後償還之。
…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提列準備金,並專戶儲存;提列金額,以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非營利幼兒園於契約期間屆滿時,經依會計師簽證之最後學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累計餘絀有賸餘,於清償債務後仍有結餘者,其處理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同意由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或契約屆滿、終止而重新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完成委託辦理程序,仍委託原非營利法人繼續辦理者,優先用於該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
…庭成員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屆期未補件或補件未完全者,不予補貼。 第一項之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租金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政儲金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費用之帳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人所附修繕照片,前往現場勘驗,如發現照片有虛偽情事或與申報資料不符者,應撤銷申請人之補貼資格,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接受之補貼。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人郵政儲金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帳戶無法使用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撥入指定人之郵政儲金帳戶)後,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作為核撥簡易修繕住宅補貼費用之帳戶。 直…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庫務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支付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債務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四、財務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五、公股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六、菸酒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債務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債務法規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對地方政府債務之監督及考核,並定期綜計彙編公布各級政府債務資訊。 三、中央公債與國庫券之規劃、發行、宣導、管理及年度預算籌編。 …
本館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館歲入、歲出預(概)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 二、關於本館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修正)。 三、關於本館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之申請。 四、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 之製作、帳簿之登記、結算。 五、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 六…
會計室職掌如下: 1.關於本館歲入、歲出預(概)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2.關於本館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修正)事項。 3.關於本館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 4.關於本館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 證之製作、帳簿之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 與…
特勤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審查不適任執行特種勤務者,得辦理強制回任: 一、未通過安全查核。 二、無故拒絕接受年度必要之訓練及體技能鑑測。 三、執行特種勤務時,因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 四、因品德、言行、債務管理嚴重失當有明確事證,影響特勤人員之聲譽。
因可歸責於創作人、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之事由,致本院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或資助研究計畫發生債務不履行,產生下列各項費用或責任者,於本院履行賠償義務後,得向可歸責之創作人或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成員求償,並得自其研發成果權益收入扣抵之: 一、涉及訴訟、進行訴訟準備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