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應連續任職二年。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 職: 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二、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 …
司法院於必要時,得遴選及調派少年法院以外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 並準用本辦法。
司法院受理前二條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其曾任職機關(學校)表示意見或提供 相關資料。 二、專門著作審查。 前項第二款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為之,並評定其成績。依前條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法官 者,並應送最高法院院長審查,必要時得聘請法律學者三人審查之。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者為限,其工作內容如左 : 一、受理保護管束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受保護管束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受保護管束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
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 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 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 實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 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 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
…下表: 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 (一)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除本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四目之規定外,其在途期間按該法院區域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四日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日計,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十九日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二十日計),再加其居住地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按最長日數,但臺灣高雄地方法…
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經採取各種措施仍無用後,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體。 前項情形,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採驗其尿液。
本細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規定由少年法院行使之職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依本法辦理之。
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亦同。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或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且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施行前,僅依修正前該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於修正施行後,應視其進行情形,分別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 前項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