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印信外,其由各基金分 送有關機關之副本及複本一律免蓋印信。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典藏管理組。 三、推廣教育組。 四、展示企劃組。 五、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議事與基金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六、委員會議議案整理、決議事項與缺失事項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七、基金債權訴追、執行與非訟案件及綜合本會法制業務、法令之稽查。 八、行政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及資訊安全。 九、基金與相關國外組織之聯繫與交流。 十、其他有關基金稽核企劃事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環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行政。 二、工商團體及勞工團體業務。 三、園區勞工公共福利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五、勞動檢查。 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管理。 七、公害防治。 八、其他有關勞工及環保事項。
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前項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其技術工作之適用範圍,準用前項規定。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科、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行政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繕打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研考及法令規章蒐集、登錄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五、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六、關於受戒治人入…
政風室職掌事項如下: 一、關於政風業務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三、關於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四、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覺及處理檢舉事項。 六、關於本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視公司)應於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指定之期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將該公司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八日廣播電視法施行前製作、播送之視聽著作,提報臺北市政府審查。 前項經臺北市政府審查登錄並辦理公告之視聽著作,為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眼科。 六、耳鼻喉科。 七、泌尿科。 八、放射線科。 九、復健科。 十、急診醫學科。 十一、神經醫學科。 十二、社區醫學科。 十三、病理檢驗科。 十四、護理科。 十五、藥劑科。 十六、社會服務室。 十七、醫務行政室。 十八、總務室。 十九、人事室。 二十、會計室。 二十一、政風室。
醫務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疾病分類統計及相關分析資料之提供。 二、住(出)院病歷之整理編排相關事項。 三、掛號收費及醫葯批價收費相關業務。 四、健保醫療相關業務。 五、醫師執業登錄、與其他醫院醫療合作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健保合約及病歷業務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