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應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等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應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但第一款信用評等之規定得以發行機構所屬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取代之。 六、本國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申請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得依本辦法規定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利率條款得不限於正浮動或固定利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資本支出。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國內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
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率限制: 一、購入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任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
本法施行前經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商業事件,債務人於本法施行後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提升業務績效,降低生產或服務之單位成本,以達成最高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應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與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