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條情形外,證券業及期貨業應於當事人申請後三十日內提供其查詢、 閱覽之個人資料,或製給其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證券業或期貨業指定之地點,並於該證 券業或期貨業之人員陪同下為之。
證券業及期貨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 酌收費用,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 二十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證券業及期貨業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 傳遞及利用,應檢附申請書 (附表一) 向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 發照,並隨文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附表一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
…: 一、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未符合本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應載明事項或未依規定繳納登記 費及執照費,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期補正者。 三、申請之資料中有非執行職務所需之個人資料者。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未符合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業 暨期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經令其改善,而未依限 改善者。
…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連同登記費新臺幣五佰元,申請為變更登 記,如需換發執照者,應另繳納新臺幣一千五佰元。 附表二 證券業暨期貨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變更登記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副本收受者: 主 旨:為變更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事項,爰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
證券業及期貨業業務終止時,應於終止事由發生時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申請為終止登記。 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陳報證券暨期貨主管機關。 附表三 證券業暨期貨業終止登記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書 受 文 者:財政部證券暨…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證券業及期貨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照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 標準規定辦理。
證券業及期貨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 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個人資料之主機、週邊設備及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應 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證券業及期貨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闢專室責 成專人管理。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需要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 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異地存放。
各項資料輸出入作業自原始資料至建檔,及其執行人姓名、職稱均應有詳 細紀錄,並由專人管理。 前項資料建檔後之異動、刪除、使用情形等,並應紀錄。 重要之個人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但情形特殊無法自行處理者,需經核准 後始得委託他人處理,並應派員監督之。
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 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證券業及期貨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管制制度,分級管理。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個人資料檔案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 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並得請求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提供相關資料。 證券交易所應訂定前項資料之範圍、提供查詢之對象、內容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辦法,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證券交易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前二項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證券商及經本會核准之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對外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及媒體資料時,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集個人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改紀錄之戶政資料及法人戶之負責人登記資料。 票據交換所應提供大眾查詢支票存款戶之退票紀錄、拒絕往來資料及其他與票據信用相關之資料。 票據交換所蒐集第一項及第四項之個人資料及辦理安全維護事項,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應自其憑證作成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專設帳簿、會計報表及憑證等,外幣收兌處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 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所蒐集客戶之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