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所定週轉金保留額度,得依下列基準提列,經機關長官核定後為之,其最高金額如下(以新臺幣計): 一、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二十萬元。 二、收容人數一千人以上未…
…二項規定處理: 一、經機關檢查夾帶違禁物品、有無法檢查、檢查後可能變質無法食(使)用、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不適於保管或有礙衛生疑慮。 二、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可能變質而無法使用。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攜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 第一項之物品,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收容人就該物品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算之。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獎勵費用,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之一條第二項按法定百分比提充之費用。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 三章及第十四章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 之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羈押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禁止其吸菸: 一、懷胎期間。 二、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禁止吸菸。 三、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應禁止吸菸。
…降低之評估。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監行狀善良,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在監表現良好: 一、受獎勵情形。 二、受懲罰情形。 三、其他相關事證。 受刑人一年內曾受監獄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認非屬於前項之在監行狀善良。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適於外役作業,應審酌受刑人之下列情狀,足認其能從事外役作業: 一、專業技能。 二、作業情形。 三、身心健康狀…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定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適用對象,為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之受刑人。
非屬執行機關之矯正機關,對於所收容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第三條所定受刑人,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於下列期間內移至執行機關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一、入矯正機關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二、入矯正機關後,刑期將屆滿前二年六個月。 前項受刑人屬殘餘刑期二個月以下者,由原矯正機關逕施以適當之輔導或教育。
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且在監執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 二、行狀善良,指受刑人執行中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三、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執行。 (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 (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 (五)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