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
…訊、編譯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之認定、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及族群關係處理 事項。 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 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 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 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 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 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因業務需要,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法由本會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 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