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包括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量之當學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議決服務成績不通過,並送審委會審議不予續聘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任。 各級學校應於完成專任運動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其國際定期航線之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除附加費自報請備查日之第七日起生效外,其餘客貨運價及使用限制自報請備查日之次日起生效;變更時,亦同。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及調整,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規定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後七日內訂定各項查詢費用,並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 第二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依電信法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資費規定辦理。
…內,將保險人交付之年金保險單條款與投保證明轉交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並將參加年金保險勞工名冊送勞保局。 新到職勞工經書面徵詢選擇參加年金保險者,自到職日起計算應提繳之年金保險費。雇主應於其到職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於簽約後十五日內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與保險人所製作之投保證明予勞工。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將當月份參加年金保險勞工投保資料送勞保局,不需另行辦理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停止提繳手續。
雇主應於勞工復職、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繳年金保險費。 雇主依第一項申報停止提繳時,勞工自願提繳…
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繳納。雇主應提繳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繳納期限之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保險人上個月寄發之繳款單時,應先照前期數額繳納,並通知保險人補發。 雇主逾期未繳納年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即進行催收,並限期雇主於應繳納期限之次月月底前繳…
保險人收到年金保險費後,應掣發保險費收據於次月七日前寄發雇主,並依勞保局之規定,將投保及收繳年金保險費之資料送交勞保局。
…證明輸出國未管制輸出之文件。 二、輸入器官、組織、細胞之檢驗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檢驗證明文件,應包括之檢驗項目如附表;其申請分批輸入者,檢驗證明文件得於輸入前七日內補正。 申請輸入人體移植用途之器官、組織、細胞者,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來源單位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來源單位證明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文件。 三、捐贈者年齡、器官組織或細胞…
…次日派員取樣。 二、查驗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於指定日派員取樣。但指定日如為申請查驗日,而其時間不許可者,得於次日派員取樣。受託機關(構)尚未派員取樣前,申請查驗義務人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以七日為限。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配合受託機關(構)辦理取樣,逾申請查驗日後三十日,未配合辦理取樣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受託機關(構)通知後,駁回其查驗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且尚…
…應視狀況進行調查或瞭解,並得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異常事件,生安主管應於接獲通報後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異常事件,並向生安會提出報告及建議改善方案;設置單位應於生安會核定調查報告及改善方案之次日起七日內,報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進行臨床檢驗或參加能力試驗,檢出管制性病原、毒素者,應於七日內由設置單位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於下列期限內,完成銷毀、保存或移轉至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 一、臨床檢驗:三十日。 二、能力試驗:九十日。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排氣中戴奧辛檢測: 一、每年定期檢測二次,分別於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執行一次。其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或不得超過九個月。定期檢測七日前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測結果應於檢測後六十日內,向該主管機關申報檢測報告書。 二、連續二次定期檢測排氣中戴奧辛濃度均符合第五條排放標準值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
…局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時,應將前條相關資料、緩起訴處分書,連同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文書,於七日內函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以書面通知加害人於指定期日辦理登記。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屆滿前,經評估延長或停止執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通知加害人之日起七日內,函…
…局自通知之登記日起,仍應接續辦理後續查訪及報到通知。 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應以書面通知下次報到期日、地點及其他應配合事項。 加害人於預定報到期日前,原登記資料發生異動,應於發生異動之日起七日內前往管轄警察分局,辦理異動登記。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居所地、住所地不同時,其管轄警察分局於加害人報到後,得依職權或申請,變更受理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 受理加害人報到之管轄警察分局辦理前項移轉管…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 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告處並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 三、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七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五、不實申領。 六、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七、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