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民間機構就有關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並移送行政執行。 徵收對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期,其申請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標準核准每期應繳納金額及期數。但徵收對象因重大事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不在此限: 一、補繳差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得分二至六期繳…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 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植物澆灌。 前項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比率規定如下: 一、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始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應達總廢水產生量之百分之十。 二、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且已採行排放畜牧廢水於地面水體者: (一)飼養豬隻二千頭以…
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始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廢(污)水管理計畫前,應進行現場勘察;其涉…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作業廢水應分流收集處理: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後新增製程單元及廢(污)水處理設施。 三、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涉及應進行工程改善。 四、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應駁回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計畫公開後三日內,將計畫(含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送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明定應於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查。 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得於第一項計畫公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提出意見,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家學者審查意見後,將利害關係人或公…
…與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事項有關。除因申請者補正之資料文件而新增之審查意見外,後續通知限期補正時,不宜有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 二、核發機關第一次提供之審查意見,應於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前七日內,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諮詢,並作成紀錄。 三、核發機關應依諮詢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四、申請者未能於第二款期限內以電話或面談方式參與諮詢,核發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二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附,屆期未補附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除緊急救災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核復外,其餘申請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為之。但必要時,得延長十四日。 第一項緊急救災之認定,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為之。
…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載事項有變更,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報理(董)事會同意,並於事實發生七日前敘明理由,報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有變更之必要時,應重行申請。
勸募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於勸募活動開始前,因故取消勸募活動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申請書所載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有變更時,公立學校或未設理(董)事會之行政法人應分別報經該校行政會議或該行政法人監督機關同意,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於同意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許可;同時通知捐贈人或公告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捐贈人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異議時,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
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
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七日內登帳。
…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 盤存後發現錯誤時,應於盤存結束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在該項貨品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之進口保稅貨品,因故無法進廠列盤者,應自提領之翌日起七日內檢附原進口報單與補盤存清冊向海關申請補盤,補盤後申請列入當年度盤存清冊。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