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教師或代理教保員代理之。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園長或代理專任主任者,幼兒園應進用代理人員執行該教保服務人員原職務。 園長具公務人員資格者,其代理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併稱中心)主任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由組長、教師、教保員依序代理。中心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專任主任者,中心應進用代…
…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以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他人職務者,該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力配比,仍應符合幼照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留職停薪或公立幼兒園園長因機關裁撤控管…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級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準用本辦法對下列人員…
設有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其許可開放規模應合併計算。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實習指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指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三、實習輔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輔導實習學生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四、教學實習輔導員:…
…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之時數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應為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為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三)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為專任教師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六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 二、導師(級務)實習:以班級經營、輔導學生及親師溝通為主,且以寒、暑假以外學期期間,每週三個半日…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遴選校內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為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實習指導教…
…一)長照收入:指因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含營運性質之捐補助收入及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服務予客戶…
醫療服務園區內社區用地,應依原核定計畫興建住宅,並得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
…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營運收入: (一)長照收入: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1.捐贈收入。 2.補助收入。 3.其他營…
…工廠之開發、園區之開發。 十六、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綜合區或大型購物中心之開發。 十七、遊樂區、動物園之開發。 十八、探礦、採礦之開發;土資場、土石採取之開發及堆積土石場之開發。 十九、住宅社區之開發。 二十、貨櫃集散站之開發。 二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開發行為致增加逕流量。 前項規定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如下: 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開發計畫或變更使用計畫之計畫面積…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開發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社區用地,其配售及其他專案安置措施後之讓售,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準日:指管理局於新設或擴建園區籌設計畫書(以下簡稱籌設計畫書)內提出社區用地配售方案經行政院核定之日。 二、開發成本:指用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及利息負擔費用。 三、關係人:指本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於籌設計畫書內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經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 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限於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但以自然人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以地政機關登記者為準。 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認定,由管理局依據所有權登記、房屋稅籍編號與臥房、廚…
社區用地之配售價格,由管理局提出建議價格,並由本會邀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核定之。 管理局提出前項建議價格前,得委託會計師查核開發成本。
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每一配售單元土地面積以九十九平方公尺為原則。但管理局得視臨街寬度及基地深度酌予調整。 社區用地經劃分配售單元後,如有不足最小配售單元之土地者,應與毗鄰之配售單元一併配售。
管理局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應將初步認定具參加配售資格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以書面通知第五條第一項之所有權人,並公告十四日。 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前項公告截止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管理局陳述意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無異議。 前項異議程序結束後,管理局應將認定符合參加配售者之名單及其抽籤順序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
社區用地配售之抽籤作業,由管理局負責辦理。 管理局應將各順序之抽籤日期、時間及地點公告,並通知具有各該次抽籤資格者參加抽籤。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定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擬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與輔導及社區與家長參與事項,並載明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條項。